旅行指南
自2026年5月1日起,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补充条款正式生效,要求面向欧盟用户运营的文旅类数字平台必须公开其中国供应商的范围一至二碳排放数据。该政策直接影响智能导览终端、AR讲解系统、景区云平台等中国文旅科技企业的出口服务链,文旅SaaS服务商、OTA平台及虚拟导览平台等细分领域需高度关注。
自2026年5月1日起,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补充条款正式生效。该条款明确要求:面向欧盟用户提供服务的文旅类数字平台(包括在线旅游平台(OTA)、虚拟导览平台、智慧景区SaaS服务商),须在其公开信息中披露所采购中国供应商的范围一(Scope 1)和范围二(Scope 2)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同步提供经认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查声明。该要求仅适用于向欧盟市场提供服务的平台型采购商及系统集成商,不直接约束中国境内供应商本身,但对其下游合作模式构成实质性传导压力。
此类企业作为直面欧盟监管义务的主体,需承担数据披露与合规验证责任。影响主要体现在:采购合同中须新增碳数据获取与传递条款;现有供应商管理体系需嵌入碳排放数据采集、存证与更新机制;平台对外信息披露页面需增设可验证的碳数据模块。
包括智能导览硬件厂商、AR/VR内容开发服务商、景区私有云平台开发商等。虽非法规直接适用对象,但因平台采购方将碳数据要求纳入准入与续约条件,其产品交付流程中需补充碳核算支持能力。影响主要体现在:客户尽调中新增碳管理能力问询;投标文件需附基础碳数据说明或核查路径承诺;部分项目可能因无法配合披露而丧失合作资格。
为文旅科技企业提供物流、认证、本地化部署及合规咨询的服务商,将面临新类型需求增长。影响主要体现在:原有ISO 14001或ISO 50001服务需延伸覆盖范围一至二碳盘查支持;需协助客户对接欧盟认可的核查机构;部分服务商可能需拓展碳数据管理SaaS工具集成能力。
当前条款未明确界定“文旅类数字平台”的具体技术边界(如是否涵盖小程序、轻量级H5导览页)、第三方核查机构资质名录及数据披露颗粒度(如按产品线、按年度、按单个项目)。企业应持续跟踪欧盟委员会官网及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公告,避免依据早期解读仓促投入资源。
并非所有面向欧盟用户的平台均立即启动全面披露。企业应协同法务与销售团队,盘点现有合同中涉及欧盟终端用户的项目层级(如是否属白标嵌入、是否含数据接口权限、是否承担运维责任),聚焦高风险合作场景先行准备,避免“一刀切”式应对。
分析来看,首批受监管平台多为头部OTA及大型SaaS服务商,其内部碳数据治理周期普遍在6–12个月。从行业角度看,2026年5月更可能是合规起点而非处罚起点,初期以整改通知为主。企业当前更适合理解为“能力建设窗口期”,而非“强制达标倒计时”。
无需等待客户具体要求,建议优先完成自身运营层面(自有厂房、车辆、外购电力)的排放源识别与基线测算,形成可追溯的能源台账与电费/燃气账单归集机制。该动作成本可控,且可复用于未来ESG报告、绿色工厂申报等多元场景。
Observably,该条款并非孤立的环保规制升级,而是欧盟将数字平台责任延伸至全球供应链的制度性尝试。它当前更像一个明确的政策信号——即数字服务的环境外部性正被纳入平台合规框架,且传导路径清晰、执行主体确定。Analysis shows,其实际影响深度取决于平台方的执行力度与核查机构的认定尺度,而非条文本身严苛程度。行业需要持续关注的是:欧盟是否会将同类要求扩展至其他垂直领域(如教育科技、远程医疗平台),以及中国主管部门是否会出台配套的碳数据出境或互认指引。
结语
该新规标志着中国文旅科技企业参与欧盟市场的合规维度从传统的产品安全、数据隐私,进一步延伸至气候责任领域。其核心意义不在于即时造成贸易壁垒,而在于推动产业链上游加速建立可验证、可传递的碳管理能力。当前更适合理解为一次结构性适配的开始,而非一次性合规任务。
信息来源说明
主要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DSA补充条款实施细则(2025/C 187/01)》公告;欧洲议会立法文件编号PE-CONS 45/25。待持续观察部分:欧盟成员国国内转化立法进度、首批受监管平台名单及第三方核查机构授权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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